本报评论员 陈新
“三乱”现象在我市局部地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一名下岗职工办一家销售糖酒的小公司,开业7个月竟要交纳18种费用共1万多元,只好忍痛停业;某县市行政执法单位收费项目多得惊人,有的收费项目废止多年仍在执行;某台商投资创办一家餐饮企业,20多家部门隔三岔五去收费,还白吃白喝,直到市领导出面制止才甘休……“三乱”现象干扰企业和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影响外商和本地投资者的信心,制约全市的经济发展,犹如一个毒瘤,正侵蚀着我们社会的肌体。优化经济环境,必须坚决铲除“三乱”现象。
近几年来,我市治理“三乱”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往往是今天治理明天乱,这边治理那边乱,“三乱”现象始终得不到彻底治理。究其原因,是部门利益在作祟。有的部门对企业和经营者实行“杀鸡取卵”式的一次性收费、超前收费,该收的按最上限标准收,不该收的巧立名目收,全然不考虑企业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有的部门不是从全市发展大局着想,而是为了满足本部门本单位买高档车、盖豪华办公楼、滥发奖金的需求,对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置若罔闻,对企业和经营者随意加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的部门“票子到手,转身就走”,把部门职责、公仆形象丢到脑后。凡此种种,构成“三乱”现象滋生和蔓延的社会土壤。要铲除“三乱”现象,须向为所欲为、影响恶劣的部门开刀。
造假者之所以敢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因为在他们眼里,利润大于风险;搞“三乱”的人之所以敢搞“三乱”,同样是因为风险小而利益大。若是让搞“三乱”者下岗,让搞“三乱”的人付出最大的代价,看谁还敢胡作非为。目前,全市上下已开始整治“三乱”,严肃查处“三乱”案件。对于重点案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属乱收费的要坚决退回去,对于执法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责令其待岗、下岗或辞退;各部门要搞好自查自纠,承诺服务,对于企业、客商和群众反映较差的少数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要反复抓,抓反复,对于一些屡禁不止的“三乱”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治理“三乱”任重而道远。全市上下要把思想高度统一到市委的决策上来,迅速行动,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坚决治理“三乱”现象,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市“深化改革,二次创业”进程。
(原载2002年6月7日《咸宁日报》一版,获全省市州报好新闻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