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否解决好广大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农村地区的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人口的主要医疗保障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前,由政府主导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广大的参合农民看病吃药有了基本的医疗保障,部分农民“看病难,吃药贵”的状况有所好转。但是由于在实施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使“新农合”定点单位仅限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而分布在农村的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企业未被纳入“新农合”供药体系,实际上就造成了“新农合”药品供应的垄断,使农民用药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主要是价格垄断),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农村药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早关注这种现象。
政府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广大农民提供健康保障,解决弱势群体、贫困农民“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它由政府主导,主要由政府拨款或财政转移支付构成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说这部分资金的获得主要靠计划方式,政府承担了巨大的资金负担,而农民筹款主要靠市场引导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引导农民参与“新农合”的同时,保护其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使其用很少的钱,享受到更多医疗服务。在当前医药尚未分开,医药体制改革尚不完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普遍高于其他药店的情况下,必须尊重农民用药的选择权,避免定点医疗机构垄断“新农合”用药,给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直接损害。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新农合”的动作主体不应局限于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还要充分发挥物价、财政、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整体合力,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在“新农合”运作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要想打破垄断局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新农合”供药体系。就必须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农村药店成为“新农合”定点药店,让农民在“新农合”中享有更广泛的选择权,推进农村药品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合作协力开展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企业的资质审查,着重审查相关执业资格、药械购进渠道,加强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整的药械购进记录和药械质量跟踪制度,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