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挑选权。对绝大多数衣服购买者来说,试衣是其行使挑选权的一种必要方式,因而服装经营者必须允许购衣者试衣,并为试衣者试衣创造条件,以便购买者更充分地实现挑选权。可见,提供试衣服务虽是无偿的,但这是经营者的一项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履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这一规定,服装经营者为购衣者提供试衣服务时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购衣者因试衣脱掉的衣服及衣服中钱财的安全。这些措施可以告知,以引起购衣者的注意,也可以是直接看管,还可以是指定放在安全的地方等。经营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造成试衣者衣服或衣服中的钱丢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市司法局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