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 咸 宁 走 向 世 界 让 世 界 了 解 咸 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ENGLISH
首页
新 闻 |  政 务 |  理 论 |  财 经 |  企 业 |  文 化
娱 乐 |  教 育 |  健 康 |  旅 游 |  生 活 |  图 片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新闻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府文件 >>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来源:咸宁日报 时间:08-03-03
稿件上传:liuhuafang

  去冬今春,历史罕见的冰雪冻害使林区可燃物大幅度增加;近期气温又迅速回升,据气象预报,近一段时间属高温高火险天气,加上春耕生产野外用火明显增加,极易引发大的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已进入最关键的时期。为了坚决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咸宁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地方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和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从此令发布之日起到五月一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在森林防火戒严区所有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山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扣留进山者携带的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严禁带一切火种上山。违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四、在清明节上坟祭祖活动中,提倡文明祭奠,严禁烧纸、点蜡、燃放鞭炮。违者,依法严惩。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从事生产活动中严禁吸烟、烧火取暖、做饭、烧田埂地边的杂草、烧山。违者,依法严惩。
  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所有公民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无条件地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不服从指挥者,当地政府可以强制执行。严禁动用残疾、妇女和儿童等人员扑救森林火灾,确保生命安全。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扑灭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在戒严期内执行森林防火任务的车辆,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核发“咸宁市护林防火指挥车”和“咸宁市护林防火专用车”标牌,市内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凡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发生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此令
            

市长:黄楚平
二OO八年三月二日


上一篇新闻:
下一篇新闻: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咸宁日报简介 南鄂晚报简介 咸宁新闻网简介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主管: 中共湖北省咸宁市委宣传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主办:咸宁日报社
      ©2005-2006 xnnews.com.cn 网站信箱 xnnews@163.com 鄂ICP备06018974号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26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126935
     未经咸宁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