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6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建平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6日决定,接受张建平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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