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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费由谁承担?
来源:南鄂晚报 时间:08-06-26
稿件上传:liuhuafang

  本网讯   近日,南鄂晚报接到家住希望桥的刘女士打来的咨询电话,称她不久前在我市某楼盘购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商在为其办理银行按揭时,银行要求她请一家评估公司对房屋作市场价值评估,并告知在其作出评估后才能给她办理按揭手续,评估费为总评估价的5‰,房屋总价20多万,评估费算下来就要千余元。刘女士不解难道该项评估费不是由开发商来承担吗?
  为此,记者来到了咸宁市安居房地产估价与测量有限责任公司,就房屋估价费用的收取采访了该公司负责人邵建华,他对商品房买卖与按揭贷款以及二手房买卖等需要评估的情况做了详细解答。
  据邵建华介绍,在商品房买卖中,因付款方式的不同,存在两种情况需要评估,分为一次性交款购房评估和按揭贷款评估。其中,一次性交款购房评估属于交易评估,其作用主要是为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国家税收,这项评估一般在整个项目销售完成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由开发商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对于以按揭方式购房,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时,属于抵押评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银行为了避免风险,一般都会要求抵押人自行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银行再根据其评估价确定贷款数额,此项按揭贷款工作产生的评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在二手房买卖中,为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也是需要做评估的,该项评估费用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由前来委托评估方承担。
  邵建华还告诉记者,由于近两年来我市楼市价格变化较快,一份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由于评估目的不同,评估价值也会有所不同,作用也不一样,所以,评估费的承担者也是不一样的。对于评估公司来说,按照“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来收取评估费。其中,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文中规定了评估计费标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100万及以下收取总价的5‰,101万到1000万收取总价的2.5‰,以计费标准类推。
            (记者 阮颖 张恒  通讯员  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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