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本月1日起开始试行。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细则》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及《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
《细则》规定,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细则》同时规定,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区)公积金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细则》同时规定,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下调1—5个百分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即全年工资总收入除以12),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
据悉,此次颁布的《细则》与2003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相互补充。(记者 阮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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