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市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我市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县(市、区)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 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根据授权和委托,组织对有关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出市直有关部门的审计人员。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配合市政府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对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
(九)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十)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处: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