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研究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风固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市花卉、草坪的生产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分解年森林采伐量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及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发布全市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管理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大案、要案。
七研究提出林业产业经营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基本建设。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全市林业专业人才培训。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