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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摘录
来源:南鄂晚报 时间:07-05-18
稿件上传:liuhuafang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其中一点就提到摩托车不符合从事出租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明并随身携带运管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旅客、货运运输。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附则:对摩托车驾驶员的义务规定如下:驾驶员和同乘者都要带头盔;在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道路行驶时,考取摩托车驾照未满3年者及未满20岁的驾驶员不得骑车带人(自2005年4月起施行);考取摩托车驾照未满一年的驾驶员不得骑车带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吴青朋  李发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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