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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城区禁止“麻木”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通告(第2号)
来源:咸宁日报 时间:07-05-08
稿件上传:lijie

  近段时间来,城区“禁麻”工作得到广大“麻木”客运经营者的积极相应和大力支持,为促进“禁麻”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车事项
  (一)交车时间:2007年5月8日至5月12日
  (二)交车地点:温泉高新技术工业园(黄畈)
  二、车辆收购补偿办法
  (一)具有咸安区户籍、在禁行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从事客运经营人员持有的“麻木”(以截止2007年4月24日调查专班摸底登记的对象为准),经公安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按认定的A、B、C三类车辆分别作价进行收购,A类700元,B类600元,C类500元。(“以车换车”的下肢重残人员不安排收购金)
  (二)具有咸安区户籍、在禁行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从事“麻木”客运经营人员(以截止2007年4月24日调查专班摸底登记的对象为准),车辆回收后,按上述A、B、C三类麻木持有人分别补助一定的过渡期生活费。
  具体标准是:A类“麻木”持有人员补助1800元;B类“麻木”持有人员补助1500元;C类“麻木”持有人补助1200元。
  (三)具有咸安区户籍、在禁行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从事“麻木”客运经营的残疾人(以区残联确认的对象为准),除补助过渡期生活费外,轻残人员另发给特殊困难补助金800元,重残人员发给特殊困难补助金1500元;重残人员为下肢残疾、确需“以车代步”的,经区残联确认后,由政府出资,交警部门指定车型,残联统一购买代步车,实行“以车换车”。
  (四)对具有咸安区户籍、在禁行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从事“麻木”客运经营人员(以截止2007年4月24日调查专班摸底登记的对象为准),在2007年5月8日、9日前到指定地点主动交车的奖励300元,5月10日主动交车的奖励100元。5月13日零时起仍继续营运的,进行强行收缴,并视同报废车辆予以销毁。
  (五)对具有咸安区户籍、在禁行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从事“麻木”客运经营的交车人员,经审核,发给《咸宁城区“麻木”客运经营者转岗优惠证》。《咸宁城区“麻木”客运经营者转岗优惠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5月31日。持证人可享受由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帮扶政策。
      200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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