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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禁麻专题 >> 政策依据 >> 正文
“禁麻”法律依据
来源:南鄂晚报 时间:07-04-28
稿件上传:liuhuafang

  【“禁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简易机动车应逐步退出出租客运市场,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其退出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禁麻原则

  依法依规,坚决禁止;合理补偿,有偿收购;有情操作,维护稳定;全员上阵,分片包保。

  禁止通行区域

  东起官埠桥镇甘鲁村6.5公里界碑,南抵温泉办事处马柏路与肖杨线交叉路口,西往浮山龙潭桥,北至107国道(巨宁至八斗角一线)。

  禁止通行对象

  咸宁城区禁行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麻木”。

  禁止通行时间

  自2007年5月13日零时起,禁行区域内禁止“麻木”通行。
  凡超过通告规定日期,未到指定地点交购的“麻木”,在禁止通行区域内通行的,进行强制收缴,视同报废车辆予以销毁。

  交车事项

  (一) 交车时间:2007年5月8日至5月12日。
  (二) 交车地点:温泉高新技术工业园(黄贩)。

  【具体流程】

  ①领取登记表——②交警核牌——③社区(城中村)资格审查——④收车收牌——⑤统一兑付资金——⑥落实帮扶政策(发放《转岗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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