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0年8月,叶某与女青年张某登记结婚。2001年7月,叶某又与女青年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8月生育一子。后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告发叶某重婚。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以重婚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叶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为由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董伟点评: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如果已有配偶的人,又非法和第三者非法结婚,就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是未经依法登记而存在的一种实际上的男女婚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但对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承认是事实婚姻问题,处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则有不同原则。
刑事方面,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法院前述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可见,某市、县二级法院认定叶某行为构成重婚罪的裁决是正确的。
由此,法官温馨提示:1、民事方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
2、刑事方面,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均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当然,对先有非法同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更是不构成重婚罪。
3、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追究犯重婚罪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民事案件中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应知道结婚需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当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已的后果。
4、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原则,结婚须依法登记,否则就是非法同居,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已婚男女,如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